三、关于《条例》名称
条例主要是进一步解决目前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中仍然存在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服务中心运行缺乏明确规范,公开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等突出问题。因此,条例名称确定为“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以明确指向、突出主题。
四、关于政务服务概念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务服务的概念,将规范的政务服务确定在一定范围,在第三条表述为:“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四川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的活动。”
五、关于规范的主体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总结我省十余年开展政务服务工作经验,巩固政府转变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成果,促进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社会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由重管理向管理和服务并重的行政方式转变。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环境的议案,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责任和义务,在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简化许可程序,优化政务环境”,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条例规范中的主体地位。
六、关于政务服务管理体制
确立政府、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和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明晰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并予以集中规范,有利于政务服务队伍责任义务的落实,也有助于申请人权益的保障。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开展前款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将政府、所属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的法律主体职能和法律关系在条例第四条集中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所属政务服务部门承担具体政务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