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条例还就扶贫工作和扶贫条例的贯彻执行,专门设立一章,强调监督检查工作。为了使扶贫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条例明确提出监察、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情况、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等,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提出要发挥人大监督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条例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机制也加以规定,第4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扶贫开发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列入脱贫计划的,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脱贫的贫困县、贫困村,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每年对扶贫政策和条例执行情况、扶贫成效、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调查评估,并作为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依据。”
“总之,这部法规把中央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政策措施、宁夏实际,与立法规范相结合,突出了宁夏特色,使法规更加接地气,更加实用,更加便于操作。”刘彦宁说,目前宁夏还有58万贫困人口,扶贫开发将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需要有法律来保证扶贫开发的顺利推进。《宁夏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出台,正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区、依法办事在扶贫开发事业中的具体体现,为我们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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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大坚持民主立法首次开展立法协商
为体现民主立法精神,在《宁夏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起草过程中,条例起草部门先后征求了自治区38个部门和有关单位、5个地级市、11个贫困县(区)的意见,并深入宁夏南部贫困山区实地开展调研、座谈。
为更加广泛地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去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向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建华报送了关于向政协委员开展扶贫条例立法协商的汇报,李建华高度重视,批示要求自治区政协积极参与《条例》立法协商。
这是宁夏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第一次与自治区政协委员进行立法协商,这一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各级政协组织的积极响应。自治区政协主席齐同生立即部署,由副主席张乐琴、张学武带队,分赴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及吴忠市同心县、红寺堡区、盐池县等扶贫重点县区进行调研,并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广泛征集自治区、市、县(区)三级政协委员对《条例》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