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全文(3)

规章制度2018-06-16李天扬老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办公厅应当及时将法规草案分送有关工作机构。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法规草案文本、立法依据、法规草案的说明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审查意见的报告,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七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开展立法协商协调,充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在法规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参加,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发挥基层单位在立法中的作用。

法规草案应当在合肥人大网站、《合肥日报》和其他媒体上公布,征求社会意见。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工作,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二十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对法规案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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