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最新)(4)

规章制度2018-06-16王新老师

第二十七条从事导游业务的,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导游员资格证及导游员证。

导游员从事导游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文明服务。不得索要小费、收受回扣。

第二十八条本市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星级以上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的标志。

星级饭店应当按星级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超越所定星级标准进行攀附性广告宣传。

第三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督促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建立投诉制度,及时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专门从事旅游经营,未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未定星级的饭店使用有关星级标志的;

(三)超越所定星级标准进行攀附性广告宣传的;

(四)外地旅游经营者未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设立旅游办事机构、举办旅游促销活动的;

(五)本市旅游经营者未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申办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在旅游景区(点)内专门从事旅游经营的;

(二)未取得导游员资格证及导游员证,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导游员索要小费,收受回扣的。

旅行社未领取《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旅游经营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应处罚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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