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垃圾等液体固体污染物的规定】流域内装卸、运输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船舶,以及利用码头、仓库或容器堆放、贮存上述物品的,应采取防溢、防渗、防漏和防散落等安全措施。
禁止向水体排放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压载水。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五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全面调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涉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存在发生水污染事故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水污染应急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对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加强检查。
第三十六条【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设立】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统筹缴纳专项资金,用于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补偿、水质保护科研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流域生态补偿】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对生态保护不力导致水质恶化影响下游的地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市财政部门在当年度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用于潭江流域的生态补偿。
第三十八条【政府及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没有将潭江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没有制定本级政府水质保护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潭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
(三)未完成“河长”制以及各市(区)间交接断面水质目标所规定的目标,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水环境功能退化的;
(四)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或者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