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临时请假回家制度。调查反映,住院时间越长的精神病人,其社会功能越差,其监护人及其他近亲属的接纳程度越低,出院愈发困难。为此,考虑到精神疾病大多能够通过药物控制和改善症状,经过半年时间的治疗,病情得到缓解后,最终需要回到社会,重新建立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恢复其社会功能,《送审稿》建立了临时请假回家制度,可以为那些病情得到较大缓解、监护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精神病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作准备(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患传染病、严重躯体疾病被强制医疗人员所外就医。强制医疗所虽然设置医疗机构,但其主要诊疗范围是精神疾病的治疗,同时可以治疗和处置日常躯体疾病,难以具备治疗传染病、严重躯体疾病的条件,为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生命、健康权,《送审稿》设立了所外就医制度(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收治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精神病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但是,因执行场所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执行。为了贯彻执行好法律规定,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送审稿》规定了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可以在强制医疗所执行,但是应当与被强制医疗人员分类收治,在附则中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