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暂行办法送审稿(3)

规章制度2018-06-12才子老师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民航企业应当对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给予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财务资料和书面文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妥善保管民航企业提供的考核资料等信息,并建立考核信息共享和应用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民用运输机场容量调整、飞机引进事项审批,以及安排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考核的民航企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已经获得相关运营补贴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民航企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考核资料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民航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具体指标、评分标准和权重由民航局另行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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