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安置地县政府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安排工作:符合四条件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备注: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