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送 审 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安置或者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务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安
置部门”)负责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省辖市(州)、县(市、区)政府安置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及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将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和“党管武装好书记”考评体系。县级以上民政、编制、人社、教育、公安、财政、国资、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退役士兵应当尊重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移交与接收
第十条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