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排工作
(一)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接收安置通知书、介绍信到安置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二)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本地实际情况,下达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甘单位和省属企业退役士兵接受安置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下达,省安置部门负责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甘单位和省属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分配事项;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分解下达上级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编制下达所属企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同级安置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分配事项。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和组织、人社部门核准的工勤岗位内落实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县级人民政府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因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发生人员分流、失业等,享受企业同类职工同等待遇。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甘单位和省属企业都有承担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义务。
(四)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1年),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1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要按时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在安置部门开出分配通知书l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六)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通知书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七)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八)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的。视为放弃安置资格;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七、退休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