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财政贴息。
(六)退役士兵报考下列岗位时,享受加分等优惠。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位时,在录取总成绩中,在新疆、西藏等高原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加5分,士官按服役年限在义务兵加分基础上,每多服役l年加l分;荣立三等功的加5分,二等功以上的加10分,多次立功的,按照最高等级加分。政法干警招录时,确定30%的招录计划,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考录总成绩中,入伍前已经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加10分;在新疆、西藏等高原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加10分,士官按服役年限在义务兵加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l年加2分。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招录时,确定80%的招录计划,重点招录部队优秀退役士官、大学生退役士兵和在新疆、西藏等高原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
(七)退役大学生选择复学的,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待遇。
(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持退出现役证件到原单位报到,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九)自主就业农村籍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携配偶回入伍地或随配偶到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在农村落户的,一方或双方无承包土地的,可申请承包土地。
(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十一)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考试总成绩加l0分投档,并享受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的教育资助。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省内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招录的,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