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业士官、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由省级安置部门根据国家计划下达各市州。
三、档案管理
(一)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移交入伍地县级安置部门。县级安置部门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方式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其中:自主就业的移交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安排工作的移交工作单位;在校大学生复学的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移交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二)退休和集中安置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部队移交服务管理单位。分散安置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部队移交退伍士兵落户地的县级安置部门保管。
四、户籍办理
(一)退役士兵到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报到时,由县级安置部门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籍登记。
(二)转业士官持退出现役证件和省级安置部门出具的《甘肃省接收转业士官通知书》、《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审批表》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三)易地安置的,凭安置部门的分配通知书和接收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四)在校大学生复学的回原学校所在地落户,不复学的持退出现役证件、学籍证明、入学时户籍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五、优惠政策
(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后,安置地县级安置部门按规定发给兵役优待补助金。一次性退役金和兵役优待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乡一体、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l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享受“三免一补”优惠政策,即: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给予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由市县安置部门与教育培训机构结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三)省、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