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广州是我国第一批公布的24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具有2200多年的建城历史,是岭南文化中心地、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发源地、近现代革命策源地、改革开放前沿地,拥有大量的历史文化遗迹、完整的明清时期城市格局和独具魅力的城市文化,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继承和弘扬广州市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打造世界文化名城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广州市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人们对历史文化资源稀缺价值和不可再生性认识不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面临诸多困境。如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程序不明确,刚性保护要求不足,资金保障和激励机制薄弱,公众参与缺乏渠道。
而1999年施行的《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因时间过早,保护对象与保护方式、法规强制性、管理程序、公众参与等多方面内容已经滞后,保护理念、思路、要求等既不符合国务院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所提出的总体要求,也不符合当前广州市现实历史文化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与需求。2013年12月,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虽然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两类对象的保护问题,但其作为一部政府规章,立法效力有限,有部分内容仍需要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才能强化保护力度,同时对于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目标、理念和保护要求、管理机制等全局性的问题无法涉及,仍有待明确。
因此,为了适应我市建设世界文化名城的需要,有必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让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目标与要求、规划建设、部门管理、实施保障及监督等都有法可依,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