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 最新税率减负系列问答(2)

规章制度2018-06-06王新老师

6、分期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后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要区别为新老项目,此种情况下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如何核算?

答:分期项目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作为不同项目处理。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新项目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7、新老项目的判断以施工许可证为标准,那么怎样算一个项目?按立项?还是其他?是以项目取得的第一个施工许可证算?还是只按施工许可证口径来进行项目划分?

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项目划分。

8、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如酒店、会所等固定资产的进项能否抵扣,如果能,那在建造过程中的进项税额如何分批抵扣?

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用于按不动产在建工程核算的自建项目,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取得的不动产”的取得时间认定标准,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还是实际使用的时间?

答:取得不动产的时间应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对于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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