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如何推选成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户数超三百户,以幢、单元等为单位推选
根据《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相较以往,新的《办法》提出,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以幢、单元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大会会议将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服务。
哪些人可当业委会委员?《办法》指出,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2、问前期物业不想干了怎么办?
需征得已销售房屋总面积过半且户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对于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那么,合同期满前,物业公司不想干了怎么办?《办法》对这种情况作了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征得已销售房屋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可通过协议方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3、问物管是否有权预收服务费?
可根据合同预收,但最长不超一年
物业收费难,是不少小区面临的问题。按什么标准收?新的《办法》也给出了答案。
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