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处置供电事故应急演练,组织供电事故的调查与评估。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本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引起大面积停电的,电网企业应当尽快抢修,优先对重点地区和重要电力用户恢复供电。
第十三条(抢修要求)
供电企业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对供电故障及时抢修。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外环线内不超过六十分钟,外环线外不超过九十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报修人作出解释。
第十四条(有序用电)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本市应对电力紧缺或者超负荷运行的有序用电总体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有序用电工作。
因电力紧缺或者超负荷运行需要实施限电、停电的,电网企业应当根据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序位和措施执行,并通知电力用户。在限电、停电原因消除且符合供电安全要求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应当恢复供电,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电力用户补偿。
非居民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合电网企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计划检修停电公告要求)
供电企业因计划检修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停电的,应当至少提前七天在相关社区公告栏、供电企业网站和服务应用软件以及通过本市媒体,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
第十六条(中止供电)
电力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一)用电设备对电网供电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导致供电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对供电安全造成危害,在规定限期内未整治合格的;
(二)盗窃电能的;
(三)用电设备存在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者重大财产安全隐患,且不予改正的;
(四)拒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扰乱供用电秩序的;
(五)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要求停止提供生产经营业务用电的;
(六)因违法排放污染物被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以及被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