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文)(4)

规章制度2018-06-01三水老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其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

省级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扶持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中小企业。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建立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引导中小企业依法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等途径筹集资金。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增加信贷产品品种,推进服务创新,拓宽中小企业信贷渠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第六章信用担保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的征集、评估、公示、担保、风险控制和失信追究制度以及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贷风险补偿和补贴。

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引导信用担保行业形成协调、互助、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七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和职工的人事档案、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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