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并可设立临时选举指导机构,负责办理选举事宜。
第六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成员十一至十五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其组成人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请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办理选举具体事宜。
第七条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城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等单位,成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本区域的选举工作。
第八条选区可以设立选举工作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选举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任命。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指导选举工作,组织各项选举活动;
(三)划分选区,向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
(五)受理选民的申诉;
(六)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预选的结果,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规定选举日期;
(八)确定各选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编制选举经费预决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代表选出后,拟出总结报告,并将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和统计报表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归档;
(十一)其他有关选举事宜。
第十条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机构即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