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全文(最新)(7)

规章制度2018-08-31李一老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报废射线装置去功能化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辐射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军用或者涉密的辐射污染防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辐射污染防治中涉及职业卫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无线通信终端、家用电器等电磁辐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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