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出让方案审批表(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
4、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方式取得的);
5、竣工验收报告(新开工大中型建设项目);
6、相关合同(出让、租赁)
7、相关批准文件(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
8、土地权利证书(划拨转出让、国家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
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0、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三)变更登记所需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原权利人和变更后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相关合同(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和他项权利);
4、相关批准文件(划拨、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
5、土地权利证书(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取得的);
6、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变更后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四)注销登记所需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利证书;
4、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受理
申请人持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到政务大厅土地登记窗口申请土地登记,政务大厅受理后,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注明日期、盖有公章的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