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局土地登记制度全文(3)

规章制度2018-08-30三水老师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出让方案审批表(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

4、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方式取得的);

5、竣工验收报告(新开工大中型建设项目);

6、相关合同(出让、租赁)

7、相关批准文件(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

8、土地权利证书(划拨转出让、国家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

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0、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三)变更登记所需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原权利人和变更后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相关合同(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和他项权利);

4、相关批准文件(划拨、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

5、土地权利证书(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取得的);

6、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变更后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四)注销登记所需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利证书;

4、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受理

申请人持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到政务大厅土地登记窗口申请土地登记,政务大厅受理后,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注明日期、盖有公章的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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