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或吃、拿、卡、要等败坏工作作风,或粗心大意造成过错或推诿扯皮超过办理时限引起群众上访或行政诉讼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绥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绥棱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
责任人:受理人、承办人A、承办人B、审核人、审批人、土地登记代理机构。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土地登记申请应予以登记。
(一)《土地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总登记所需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二)初始登记所需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