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最新规定(2)

规章制度2018-08-30李天扬老师

省消协点评:消费者持预付卡消费是一种债权,债权的转让首先是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合同上约定不能转让,只能本人使用,那么预付卡原则上不能转让。当然,合同在订立时,也可以约定债权可以转让。而“收取300元转让费”于法无据,明显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应退一赔三

消费者于女士在减肥美容机构做美容时,店内人员向她推荐,说做两个疗程,可以解决腹部的松弛,下坠的情况,达到平躺的效果。消费者多次和院长确认效果,都说可以达到。消费者购买了2个疗程的服务,但在做过之后没有任何效果。院长安慰说“这才做了几次,后面还有十几次呢,肯定会有效果的”。最后通过业内人士得知,皮肤松弛断层的情况就算再做10个疗程,也不可能达到平躺的效果。

省消协点评:这是典型的夸大产品或是服务的功效,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如果可以认定为欺诈,那么就应按照新条例为消费者退一赔三。

商家的“免责条款”无效

秦女士花1200元做减肥美容,采用拔火罐加按摩手法。做了三次后,秦女士发现没有效果。做第四次时,秦女士感觉腰部有疼痛感,回到家发现腰部出现严重红斑水泡,并且多处出现青块,经医院诊断是烫伤。事后,美容院声称有“免责条款”,不承担医疗费也不赔偿。

省消协点评:美容店应退还秦女士做减肥美容的费用1200元,同时赔偿给秦女士因治疗发生的费用。如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的,受害人有权在经营者赔偿损失之外,还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预付款合同订立要双方自愿

大学生小徐在逛街时被一个发卡片的男青年拦住,说免费赠送某知名品牌试用装,她架不住男青年的央求,同意帮助他完成任务,进入店内后,她的脸上就被涂上各种膏状物,眼睛当时就红肿不舒服,美容师称“走后就不负责了,只用精油洗干净就好了”。她担心皮肤被毁,她只好刷卡花1000元买精油“消灾”。

省消协点评:对于这样的情况,新条例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一旦被迫签订了这样的合同,是不是只能认栽呢?合同法也规定,消费者如果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经营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消费者可以在事后,向法院起诉行使合同的撤销权,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合同,强制执行商家归还所收款项。另外,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到违法所得的五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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