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鼓励金融机构推广和完善电子银行、保险服务等配套金融业务,强化在线支付功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支持发展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平台;
(十二)支持有条件的区(县)或者园区建立具有地方产业特色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机制和基地,形成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强化仓储、配送、采购等功能;
(十三)优先保障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
(十四)支持示范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公用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
(十五)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参与国家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专项,发起成立电子商务标准联盟;
(十六)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商品的质量监测,及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十七)对用于配送的小型营运车辆提供道路通行和临时停靠的便利。
市创建办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条前款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单位,指导、督促其制定相应的促进、扶持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对外贸易监管数据电子化报送,提高通关效率。
海关、检验检疫、边防边检、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应用功能的拓展,为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十八条 市电子商务产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并做好下列电子商务促进工作:
(一)建立行业内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相关信用评价的互通、互联、互认;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标准的建议,推动会员单位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建立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定期统计并发布电子商务发展报告;
(四)研究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特征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推广应用;
(五)开展行业调查,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预测等信息;
(六)电子商务其他促进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市电子商务产业协会开展本条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供指导。
第十九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