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了经营场所的责任。控烟立法本意在于创造一个无烟环境,保护公众免受二手烟的危害,因此控烟重点在无烟环境建设,开展工作抓手在于经营者、管理者,所以规定了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五项义务和利用科技手段监控吸烟行为的权利。如果没有完成以下四项工作: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未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为提高监督违法吸烟效率,授权场所可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本条规定了烟民的义务。遵纪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吸烟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室外排队等车、排队购物、排队办事等各种排队等候队伍中,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很近,吸烟者在排队时吸烟,会给周围人群带来更大的烟草烟雾的侵害,增加在排队等候队伍中禁止吸烟的相关内容,为公众抵制烟草烟雾侵害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需要强调的是,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