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本条规定划定吸烟区域和标准。除第十条规定的室外禁止吸烟区域外,其它单位和组织室外区域不再全面禁烟,以保护吸烟人群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和组织可划定吸烟区域,划定的吸烟区域要符合本条例的三项要求,如果没有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或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创建活动的,还应符合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创建的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本条规定了单位负责制度。控制吸烟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单位负责,并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烟的第一责任人,工作有抓手。控烟工作是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是公共治理的重要内容,需要各单位这一重要环节的广泛参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推进无烟环境建设中起表率作用,应当完成以下主要工作:将控烟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制定控烟制度,明确责任人,张贴控烟标识,划定禁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开展控烟检查,开展禁烟宣传培训等。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