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病虫害无法治愈的;
(四)更新、改造、城市建设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树木赔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除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外,申请人应当向树木所有权人缴纳树木赔偿费,同时每伐一株,应当补栽五株以上,并向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成活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对一级保护地块内的城市绿地以及其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绿地占挖费、绿地恢复费、树木赔偿费和成活保证金的标准应当由价格、财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收缴的绿地占挖费、树木赔偿费和扣缴的绿地恢复费、树木保护押金、成活保证金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对城市绿化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地面积、数量、标准或者涉及城市绿化专业内容的事项不能直接确认的,书面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实施。
本条例对行政处罚未作具体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五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投诉。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