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各类管线应当与街路、绿地内的树木保持安全间距,乔木的安全间距为2米,灌木的安全间距为1.5米。因特殊情况,需在安全间距内铺设、维修地下管线的,管线管理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城市绿化专业人员指导下挖掘。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树木损坏的,对管线管理单位处以树木赔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对管线管理单位处以树木赔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有关建设规范,确保地下设施上缘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因树木生长影响线缆、交通设施、高架线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线缆或者交通设施管理等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修剪。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禁止擅自移植树木。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移植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树木所在地的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移植。树木移植五日前,由审批部门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同一工程需要移植或者砍伐乔木超过五十株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树木赔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成活保证金。补栽、移植成活的,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以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五十一条移植树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树木移植技术规程进行移植。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不得擅自砍伐其他树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当及时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