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行政问责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本部门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确定的各种城市绿地的边界线。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保护地块的范围及等级,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5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