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合理合法、公开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二章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十条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户外公共场所散发广告性印刷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散体物料;未采取密封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在城市道路、临街公共场所从事修理车辆、清洗车辆等产生环境污染作业,临街销售煤、水泥、石灰或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扬尘污染;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违章占道、露天经营烧烤、大排档产生烟尘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照商贩非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未按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物业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控制吸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