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专门机构]市、区、街、镇应当专门设立物业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
第九条[联席会议制度]街、镇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镇负责组织召集,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十条[宣传培训]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镇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镇、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等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行业管理]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并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活动参与人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第十三条[诚信管理]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从业人员、业主以及非业主使用人诚信体系。对于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相关分摊费用的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电子投票]本市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投票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维护,制定电子投票具体操作细则,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提供方便、快捷的决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