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督促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及时办理群众诉求和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或乡镇党委、政府安排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或乡镇党委、政府和村(社区)党总支的要求,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公开日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第十八条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并及时向村(社区)“两委”反映。
第十九条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事项提出纠正建议,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向乡镇党委、政府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报告时间:每半年向乡镇党委、政府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可以随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报告内容:村(社区)“两委”及村(居)民小组党支部、村(居)民小组有关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意见建议、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收集或协助处理的群众合理诉求、信访举报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报告方式:书面或口头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适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六条报告要求:报告及时、内容完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培训”的原则,由县干教委对新当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进行集中培训。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培训,每年培训1次以上。培训经费由县、乡镇分别承担。
第二十八条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政治理论、基本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等。
第二十九条乡镇党委、政府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办法,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考核7月底前完成,次年1月底前完成全年工作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列入乡镇财政预算,考核结果作为兑现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发给补贴,考核不合格不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