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全文(4)

规章制度2018-08-13王华老师

第三十一条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后,由乡镇汇总以书面形式报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办备案。

第七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廉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支持村(社区)“两委”和村(居)民小组的工作。村(社区)“两委”和村(居)民小组干部要增强农村基层干部为民服务、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实践能力,理解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为其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村(社区)“两委”和村(居)民小组干部对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事项负全面责任,对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等引发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引起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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