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全文(2)

规章制度2018-08-13三水老师

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受理罢免村(社区)成员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收集、反映群众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及时办理群众依法按程序提出的合理诉求和信访事项。

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按要求完成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或乡镇党委、政府、村(社区)党总支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监督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重点监督村务民主决策、集体财务收支、村(社区)集体土地林地的转让和租赁、村(社区)投资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村级财务预算决算,集体债权债务处理、集体资产处置、集体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决策。监督村务决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等程序进行,对不按照制度和程序作出的决策提出纠正建议。同时,对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村(社区)“两委”、村(居)民小组班子及干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重点监督集体财务收支、村民承担的各项税费和劳务、宅基地分配、土地林地征用补偿费发放、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及收益、享受低保、落实支农惠农政策等事项公开的情况。监督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督促村(社区)“两委”、村(居)民小组重新公开。

第十三条监督村(社区)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和农村“五金”(农村征地补偿资金、农村集体资金、农村低保金、农村救灾救济资金及其它强农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严格执行“三资”和“五金”监管各项制度,每季度对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财务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不得报账;对有争议的支出项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乡镇党委、政府批准。全程监督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和招投标等活动。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对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审计、检查,参与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财务的年度审计及其组织成员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监督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干部廉洁履职和转变作风联系群众情况。监督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干部廉洁勤政、秉公办事、作风效能情况,发现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向村(社区)党总支、乡镇党委、政府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社区)“两委”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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