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且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应当组织调解,告知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投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的六十日内终结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具有强制执行力。条例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意调信用级罚万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进行了细化,其中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处一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保存进货时的原始发票、单据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处二万元罚款;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五千元罚款。
条例规定,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任意调整用户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的,处一万元罚款;将收集的用户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处三万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将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