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
鼓励公民参与社区教育志愿服务,建立社区教育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社区教育志愿者纳入本市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学习团队)
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应当加强对社区教育学习团队的指导,促进自主学习团队的建设。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权益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教育的政策措施,鼓励社区成员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维护社区成员的学习权利。
第二十七条(设施建设)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教育场所和设施纳入社区规划和建设,开展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标准化建设,其标准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经费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社区教育经费的分级保障体系,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和标准,保障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标准化建设、专兼职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公益课程实施、数字化学习平台建设等社区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人员配备)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总数,为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社区教育所需专职人员可在区域内事业编制中统筹安排,也可在编制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
市教育、人社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符合社区教育特点的专兼职工作者岗位标准和专职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办法。
第三十条(社会捐赠)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捐助和其他方式支持社区教育事业。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社区教育事业的,依法享受国家教育捐赠有关政策优惠。
第三十一条(社会宣传)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社区教育的公益宣传,为社区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三十二条(社区教育活动周)
每年十月第三周为社区教育活动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教育宣传、社区教育学习成果展示等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