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课程体系)
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完善全市社区教育课程体系,提供公民素养、道德法治、科学艺术、医疗保健、生活技艺、文体休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职业技能等课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地方特色文化,满足社区成员的学习需求。
第十七条(教学体系)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城乡共享的市级社区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学习资源库,制定社区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建立社区学员终身学习档案,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积累、转化和互认。
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应当分级实施教学管理,建立线上线下学习的组织、管理、激励制度,优化课程及教学手段,实施教学评估,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师资体系)
市和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建立和完善社区教育师资库,提供师资信息服务。
鼓励社区内专家、学者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员兼职从事社区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统计评估)
市和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社区教育进行日常监管,会同统计等部门开展社区教育相关信息收集,做好统计分析和统计资料管理。
市和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对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社区教育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目标考核)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教育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开展社区教育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参与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资源开放)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利用各自资源优势,在师资、设施、场所等方面为社区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资源共享)
本市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普场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公共设施应当采取免费或者优惠的方式向社区教育开放,为社区教育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教学环境。
第二十三条(社会参与)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参与社区教育建设,提供社区教育服务,并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开展社区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