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市)县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保障社区教育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面向社区成员开展教育培训职责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托社区教育机构和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开发提供优质课程资源,共同做好社区教育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公共素养教育)
文广新、文联等部门和组织负责为社区教育提供全民阅读、文化宣传、文艺培训等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科技、科协、社科联等部门和组织负责为社区教育提供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知识普及等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司法、环保、城管等部门负责为社区教育提供法律知识普及、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宣传等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卫计、体育、食药监、红十字等部门和组织负责为社区教育提供卫生、优生优育、医疗急救、全民健身、食药健康等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第九条(青少年和家庭教育)
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负责为社区教育提供青少年校外教育、妇女儿童教育、家庭教育等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第十条(老年教育)
民政、教育、文广新等部门负责为社区教育提供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老年教育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农民教育)
人社、农委等部门负责为社区教育提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培训和农业技术推广等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第十二条(残疾人教育)
人社、民政、教育、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负责为社区教育提供残疾人职业技能、残疾预防及康复等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
本市鼓励建设以市社区大学、区(市)县社区教育学院、乡镇(街道)社区教育学校、村(居)社区教育工作站为主体,各级老年大学、各类面向社区成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为补充的社区教育综合体系,并由其负责提供社区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院落学习室、楼组学习中心。
第十四条(资源整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间、行业间的社区教育资源整合机制,提高社区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社区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
第十五条(市场机制)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社区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市场化的方式为社区成员提供专业性、个性化的社区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