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金融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非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2018-08-12才子老师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金融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非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