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积极、审慎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保持金融健康稳定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制定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营原则与权益保护]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自主、诚信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八条 [银行信贷支持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利用财政贴息、保险补贴、资金奖励等方式,扩大工业、新兴产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规模,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九条 [银行信贷支持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构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户的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