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应当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合并、撤销后,信访事项如何处理?
根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信访人信访权益的保护,使得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不会因政府行政机关的变化而无人处理。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1.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有哪些总的要求?
(1)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恪尽职守”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尽职尽责;“秉公办事”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要出于公心,不徇私情,做到公平公正。
(2)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查明事实”是指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查明信访事项的真实情况。在此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明确争议各方的责任。
(3)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宣传法制主要是宣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疏导主要是对信访人做好思想教育、解释说服工作,疏导群众情绪。
(4)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如何进行调查核实?
(1)听取陈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行政机关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一般应记录在案。
(2)必要时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在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如果仍不能了解掌握处理信访事项所需的所有信息,还要听取信访人和相关方面如有关行政机关及组织或者知情人的说明,“兼听则明”,做到公正公平,不偏不倚。
(3)组织调查。在通过前两种措施仍然不能准确全面掌握信访事项的情况下,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调查,自行取证。
3.哪些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重大”通常指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后果等;“复杂”通常指多种因素相互联系、纵横交织、错综复杂等;“疑难”通常是指对事实认定有不同看法,证据不足或者相互矛盾等情形。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主要是投诉请求类信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授权,结合各地信访工作的实践,对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