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全文最新版

规章制度2018-08-12王华老师

浙江省信访条例

(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信访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本省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四条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由本机关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分级负责,属地办理;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依法、公正、及时、就地处理;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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