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规范金融类广告发布内容,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3月30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会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将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据悉,《条例》共6章58条,分别对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监管、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将“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调整的范围。根据《条例》,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等。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石晓表示,将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是《条例》众多制度创新之一,《条例》确定的一系列制度,对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记者注意到,《条例》在许多条款规定了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例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文字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并充分提示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门槛提高,一次性实缴资本至少3000万元
近年来,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不法现象屡禁不止,“高息揽储、动辄跑路”更是成为不少民间融资机构的真实写照。随着《条例》出台,这一现象将得到缓解。
针对上述现象,《条例》明显抬高了此类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