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信访条例全文(2)

规章制度2018-08-12王新老师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并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征集、梳理、分析信访人对社会公共事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经常听取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建议、意见,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与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有关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可以受国家机关邀请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代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相关信访工作。

第十条国家机关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信访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信访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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