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上海市信访条例解读

规章制度2018-08-12三水老师

新修订的《上海市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制订于1993年,200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十年来,《条例》在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市信访工作呈现出“四个下降、一个好转”的良好态势——信访总量大幅下降,自2007年起,本市信访总量连续5年呈逐渐下降趋势,2012年本市信访总量与最高峰时相比下降了52.6%;联名信大幅下降,2012年与最高峰时相比下降33.1%;群众集体访明显下降,2012年与2006年相比下降23.2%;群众到市上访下降,2012年与2006年相比下降20%。信访秩序持续好转,没有因信访工作不力而产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没有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当而产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

但随着法治社会建设和信访工作的不断推进,《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要求。近年来,上海市信访工作积极探索,形成了不少制度创新的有益成果,有必要将行之有效的经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此次修订,亮点不少。

强化信访参政议政功能

信访工作的目的是什么?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参政议政和权利救济两大核心功能,特别是增设了对“建议、意见”类信访处理的规定,通过强化信访工作参政议政功能,进一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条例》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其中,将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决定、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了提出建议、意见的范围。这一规定使群众不仅能对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提出建议、意见,还可以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行为、行政决策等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推动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提升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从源头预防矛盾的产生。

上海市信访办于2011年底正式成立人民建议征集处,至今已累计办理各类人民建议意见1万余件。

改变“信访不信法”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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