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全文【最新】(4)

规章制度2018-08-09才子老师

(五)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六)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七)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完善司法管理机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确保司法公正;

(二)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

(三)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四)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一)监督指导国有企业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二)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三)规范并监督检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无偿划转等行为;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和廉洁从业管理,完善其薪酬待遇、职务消费、投资入股、兼任职务等制度;

(六)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并购、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环节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等重点职务。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特点,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人事、财务等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条教育、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互联网宣传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结合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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