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7月1期期施行

规章制度2018-08-09王华老师

安徽省近日通过新修订的《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增加了包括推行廉政风险防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多项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条例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在原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后条例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机关由检察机关扩大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并明确了指导监督机关的具体监督职权和相关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录、选任等工作中查询相关单位或者人员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服务。

进一步明确预防职务犯罪的对象

条例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对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明确八项职责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预防腐败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条例还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的八项职责。其中,指导有关单位建立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检查、考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等职责也被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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