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凌家滩遗址的保护,继承优秀传统文化,让文化遗产惠及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凌家滩遗址范围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研究展示、开发利用、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凌家滩遗址,是指位于马鞍山市含山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
第三条凌家滩遗址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有效保护、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的协调。
第二章保护与利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凌家滩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马鞍山市、含山县和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凌家滩遗址的保护工作。
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凌家滩遗址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建设、城乡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凌家滩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与遗址保护有关的职责:
(一)组织相关保护规划的实施;
(二)对涉及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古发掘活动实施监督;
(五)组织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展示,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
(六)其他与遗址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资助保护凌家滩遗址。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捐赠与凌家滩遗址有关的资料、实物。
第八条凌家滩遗址保护对象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