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三)研究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专题调研、专项预防等活动;
(五)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动社会预防;
(六)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检查、考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
(七)指导有关单位建立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机制;
(八)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先进经验,提出预防建议。
第九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内容,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二)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三)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部署的工作任务;
(四)协调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推动有关单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五)收集、整理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
(六)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第十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履行职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目标管理与年度考核内容;
(二)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三)确定相关部门及人员负责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
(五)指导、监督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