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条例最新规定(2)

规章制度2018-08-07李一老师

如旅行社安排住宿,因住宿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旅行社安排交通工具,因交通运输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旅行社安排景区,因景区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安排餐饮,因餐饮经营者原因造成质价不符;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是假冒、不合格、过期、变质商品等这些原因,旅行社都应先行赔付,以上经协商可当场处理的除外。

为保证旅游过程中游客人身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客、宰客,并对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规定了明确处罚条款。针对景区门票价格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条例》第五十三条也明确了处罚条款。

3、重点旅游景区线路纳入公共交通系统

“近年来,随着大众旅游的发展,高速增长的旅游需求对旅游交通、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旅游交通建设滞后,景区服务设施缺失、陈旧、破败,成为影响游客旅游体验、制约我省旅游发展的重要因素。”王考表示,修订后的《条例》,有多个条目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详细规定,我省将构建“快旅慢游”服务体系,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进入高教网道。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旅游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交通线路、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把重点旅游景区线路纳入公共交通系统。通往4A级以上景区的公路应当逐步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完善道路标志系统,将通往旅游景区的标志纳入道路交通标志范围,统一规范设置。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乡村旅游点、旅游集散地、休闲步行街区等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完善老年旅游服务设施,逐步实现老年人、残疾人旅游无障碍。鼓励旅游集散地、景区提供免费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推动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务功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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