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亮点有哪些(2)

规章制度2018-08-07才子老师

新《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依法管理的水平,更好地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政府部门更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贯彻三方协商机制,健全调解网络体系,陈永良说。

五大亮点助力维权

今年实施的《条例》有哪些亮点和扩充呢?笔者了解到,《条例》扩大了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根据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均可适用本条例。

举个简单的例子,以往某市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因年休假和年终绩效奖金分配金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是不属于受案范围的,但《条例》的实施解决了这个难题。

此外,《条例》中规定的建立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制度、优化仲裁处理程序、完善仲裁案件终局裁决制度、建立仲裁监督纠错机制等四大亮点,也特别引人关注。

“就拿《条例》中关于仲裁文书送达的新规来说,这将有利于及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陈永良说,比如在集体争议中出现企业老板逃逸、失联等情况,仲裁机构需要送达公告的,按照《条例》规定,一般案件公告期缩短为30天,集体案件公告期缩短为10天。集体案件的两次公告期,从原来的120天缩短到20天。《条例》的出台,从程序上解决了办案时间跨度过长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反映出的虚假仲裁问题,完善法律对仲裁委员会监督职责的规定,明确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现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在仲裁活动中存在串通、伪造证据或者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致使裁决、调解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将有权撤销。”陈永良认为,纠错机制的建立,将助推仲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更好地为广大职工依法维权“撑腰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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